QCVN 9 规定了家用及类似用途电气电子设备产生的电磁干扰发射限值的技术要求及管理要求。
本技术法规不规定电气电子设备的抗扰度要求。
QCVN 9 适用于从事电气电子设备生产、进口、分销及零售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以及国家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组织和个人。
国家技术法规 QCVN 9:2012/BKHCN《家用及类似用途电气电子设备的电磁兼容》由越南科学与技术部部长依据 2012 年 4 月 12 日颁布的第 11/2012/TT-BKHCN 号通知发布。
适用对象包括生产、进口、分销和零售电气电子设备的组织和个人(企业),以及国家管理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与个人。
附录中规定的电气电子设备必须确保其产生的电磁干扰不超过相应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值,例如:
吸尘器、洗衣机、冰箱、冷柜、家用空调、手持电动钻、即热式热水器等设备应符合 TCVN 7492-1(CISPR 14-1)《电磁兼容—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及类似设备的要求》。
上述电气电子设备在市场流通时必须按照商品标签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标识;必须完成合格认证,粘贴合格标志(CR 标志),并接受产品和商品质量检查机构的市场监督检查。
在国内生产、进口或经营的电气电子设备必须按照第 24/2007/QĐ-BKHCN 决定附带的《标准符合认证、技术法规符合认证及符合声明规定》附录 II 所规定的方式 1(典型样品试验)进行 EMC 合格认证。
试验必须由被指定或被承认的第三方实验室实施。
合格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 3 年。
合格认证由被指定或被承认的认证机构实施。
电气电子设备 EMC 合格认证机构的指定按照科学与技术部部长于 2009 年 4 月 8 日颁布的第 09/2009/TT-BKHCN 号通知执行。
合格标志的使用必须符合第 24/2007/QĐ-BKHCN 决定中《规定》第 4 条第 2 款的要求。
国内生产企业在获得合格认证后,必须向企业所在地的标准计量质量分局登记合格声明。
进口企业在获得合格认证后,必须按照 2009 年 6 月 18 日第 17/2009/TT-BKHCN 号通知规定,在质量检查机构登记进口商品质量检查。
合格声明登记表(国内生产设备)或质量检查登记表(进口设备);
产品说明(名称、用途、基本技术参数、主要材料及零部件清单或发票);
产品外观彩色照片(整体、正面、顶部、侧面、电源插头、商标及商品标签等);
使用说明书;
合格认证证书复印件;
与已登记资料相比涉及设计、材料或制造技术变更的通知(如有)。
帮助企业持续完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与形象;
确保产品从生产到使用阶段均符合质量与安全标准;
证明产品技术指标符合相应技术法规要求;
证明企业遵守国家现行关于第二类产品生产经营的法律规定;
帮助企业全面控制生产过程并稳定产品质量;
为提高生产效率提供改进依据;
降低处理成本、缺陷及损耗,从而优化生产经营成本;
合理配置资源,减少浪费,提高生产效率;
作为有效的营销工具,提升企业形象并促进产品销售;
为国外企业克服技术壁垒进入越南市场创造机会;
体现企业对社会责任的重视,如环境污染、劳动安全等问题。
生产、进口、分销和零售电气电子设备的企业必须按照《产品与商品质量法》及相关规定确保产品质量。
产品投放市场前,企业必须在已获得合格认证的设备上粘贴 CR 标志,并在被要求或接受检查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在证书有效期内,如设备涉及 EMC 的关键部件发生变化,企业必须及时书面通知认证机构,并自最后一批产品出厂之日起至少保存相关档案 10 年。
认证机构必须履行第 09/2009/TT-BKHCN 号通知及第 11/2011/TT-BKHCN 号通知规定的义务。
认证机构必须接收并处理企业关于 EMC 相关产品变更的通知,并在证书到期后至少保存认证档案 6 年。
质量检查机构应按照《产品与商品质量法》第四章及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ISSQ质量研究院是被指定实施 QCVN 9:2012/BKHCN 合格认证的单位,是生产与进口企业值得信赖的合作伙伴。
ISSQ质量研究院始终愿与贵公司在融合与发展时期携手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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